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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就业手续办理

时间:2017/5/4 10:08:56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看好中国未来的经济前景,选择来华寻找就业机会。截至2011年底,持《外国人就业证》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已超过24万人,从事的岗位主要是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1996年1月22日,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明确外国人来华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来华就业的外国人,必须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来华就业。

  一般申请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被授权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拟聘用的外国人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二、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材料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被授权的地级市外事部门或商务部门为拟聘用的外国人申请《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三、拟来华就业的外国人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Z字)签证”;

  四、拟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30日之内与用人单位签订雇用合同并向颁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证》,最后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办“居留许可”。

  温馨提示

  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的“工作(Z字)签证”一般有效期为3个月,入境次数为1次,停留期为“000”天,也就是说持此类签证的外国人自签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需进入中国,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需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办“居留许可”。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外国人就业证》及雇用合同等材料颁发的“居留许可”,允许来华就业的外国人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一般为1至5年不等)无限制停留或出入境。

  当然,来华就业的外国人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可凭亲属关系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公安机关申请与就业者相同的“工作(Z字)签证”和“居留许可”。其他亲属来华随任或探亲,只能申请“旅游(L字)签证”。另外,如果外国人离开就业证规定区域就业或在规定区域更换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需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除上述一般外国人来华就业情况外,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来华从事营业性演出人员以及从事援助合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来华从事相关常驻、演出、技术合作等活动,也同样需办理外国人来华就业手续。相关人员需分别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文化部门的批准演出证明、“外国专家许可证”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等材料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公安机关办理“工作(Z字)签证”和“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