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促進文化、教育、科技事業的國際交流活動,加強對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和境內中介機構的管理,保障其正當的業務活動,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中的外國文教專家系指在中國境內從事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和體育等工作的境外專業人員。
二、凡批量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和境內中介機構,均須辦理登記和資格認可手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國專家局是辦理登記和資格認可手續的歸口管理部門。
境外組織開展此項業務,須向國家外國專家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境內中介機構開展此項業務,須向省級外事辦公室申請辦理資格認可手續,外事辦公室會同教育委員會(教育廳、高教局)和公安廳(局)進行資格認可工作,經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核后,發給資格認可証書。
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境外組織和未取得資格認可証書的境內中介機構,不得開展此項業務。
四、外國文教專家自薦、經人介紹來華和已在華聘用期滿又變更單位謀職者,均須在取得資格認可証書的我境內中介機構辦理求職手續。聘用單位不得直接聘用上述三類人員。
五、境外組織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須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由該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該組織的有關資料(包括組織的基本情況、辦公地址、業務范圍等)﹔
2.該組織所在國(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文件(復印件)﹔
3.同該組織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証明(復印件)﹔
4.國家外國專家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六、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和境內中介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能夠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和聘用單位的要求招聘外國文教專家,並在他們來華前進行指導、培訓及辦理派遣手續﹔
2.對不稱職的在華工作者能夠及時撤換,或者賠償因其造成的損失﹔
3.與中國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簽訂的協議不得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七、被介紹來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須具備以下條件:
1.對中國持友好態度﹔
2.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3.遵守聘用單位的工作制度和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接受聘用單位的工作安排、業務指導和考核﹔
4.尊重中國的宗教政策,不從事與專家身份不符的活動﹔
5.尊重中國人民的道德規范和風俗習慣﹔
6.身體健康(在華停留一年以上的,須提供本人及其家屬來華前六個月內的體格檢查証明)﹔
7.沒有不良行為(如吸毒、酗酒等)﹔
8.外國文教專家須與聘用單位簽訂國家外國專家局制訂的標准合同,以明確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如屬組織派遣的,其合同中的生活待遇條款須與其組織和中國方面簽訂的協議相一致。
八.境外組織在華設立開展此項業務的常駐代表機構,須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其代表機構登記手續。
九、境內中介機構開展此項業務具有營利性質的,在取得資格認可証書后,須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
十、國家外國專家局對境外組織和境內中介機構通過業務評估和年檢注冊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年檢注冊時,境外組織和境內中介機構須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交年度業務活動報告。
十一、國家外國專家局對不接受業務監督和檢查的境外組織和境內中介機構將予以批評警告,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停止其開展此項業務活動。
違犯中國法律、法規的境外組織和境內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十二、通過政府間、友好城市和校際交流等渠道派遣外國文教專家的,由簽約部門和單位負責管理,向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
十三、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國家外國專家局開始受理境外組織登記申請﹔省級外事辦公室開始受理境內中介機構資格認可申請。
十四、本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