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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專局關於使用新《外國文教專家聘請單位資格申請表》通知

Posted 2016/6/1

一、許可事項: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二、實施機關:國家外國專家局

  三、實施說明:本項行政許可在聘請外國文教專家的單位實施,其他單位暫不實施。

  四、申請條件:

  凡擬聘請外國專家的單位,均須獲得“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並取得《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証書》。

  該証書是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邀請函電、外國專家証及在華居留手續的基本証明。

  申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單位,需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經過行業資質認可﹔

  (三)設有外國專家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專門機構,配備具有良好業務素質的工作人員﹔

  (四)外國專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員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請外國專家所需的工作條件、生活設施和安全保衛能力﹔

  (六)具有聘請外國專家所需的經費保障。

  注:新開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應運行一年以上,在教師、生源和教學秩序基本穩定后,方可申辦資格認可手續。但正式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單位和專門招收外籍人員子女的學校,不受此限。

  五、申報材料:

  (一)《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証書﹔

  (三)外國專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請單位外事人員工作制度﹔

  (四)行業許可証書或証件﹔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提交教育、勞動或工商行政部門辦學批復、《辦學許可証》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單位,提交相關行政部門簽發的業務許可証書或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六、辦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

  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在京非教育類企事業單位向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外事司(局)提出申請,其他聘請單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地省級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

  提交給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外事司(局)及省級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的申請材料,視為申請方已保証其真實性。一旦發現與事實不符,將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辦理。

  (二)受理

  1、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機關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其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經告知仍無法補正的,不予受理。

  3、對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請,受理機關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申請,在《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審查

  受理機關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分別對進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征求當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公安和外事等部門的意見(這些部門應分別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整個審查過程應在二十日內完成。其中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核查所需時間(不超過十個工作日)不計算在內,但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初步審查后,受理機關在《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申請表》中簽署審查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送實施機關——國家外國專家局。

  (四)審批

  實施機關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全部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后,進入審批程序,並依據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二十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十日,但應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1、申請材料不真實﹔

  2、申請單位不符合聘用外國專家條件﹔

  3、實施機關認為不適宜發給申請單位《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証書》的其他情況。

  實施機關對申請作出給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中注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對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送達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証書》。

  七、年檢注冊:

  各省級外國專家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外事司(局)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的年檢通知,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年檢工作,並於十二月底之前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交本地區的年檢報告。國家外國專家局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對所有獲得資格認可的單位進行年檢,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以下處理:

  (一)對正常開展聘用工作的單位,准予注冊(即資格認可繼續有效)﹔

  (二)對聘用管理過程中出現一般性問題或一年內未正常開展聘請工作的單位,暫緩注冊(即暫停資格三個月,三個月后視發現問題解決情況,決定准予注冊或吊銷資格)﹔

  (三)對因取消、合並等原因不再聘請或連續兩年未聘請外國專家的單位,注銷聘請資格﹔

  (四)對聘用中出現嚴重問題的單位,吊銷聘請資格,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

  本規定頒布后國家外國專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將全部公開,可以查閱。此前已批准獲得《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証書》並通過2004年年檢注冊的資格認可証書繼續有效。

  本規定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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