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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

时间:2016/5/18 9:29:22


  第一条 为了做好引进人才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工作,最大限度地缩小行政人员在审核资格条件时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审核工作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引进人才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并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学科带头人;
  五、博士生导师;
  六、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
  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
  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
  九、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的;
  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一、获得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十三、持有《港、澳、台专家证》的;
  十四、持有《外国专家证》的。
  第三条 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不含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四条 本细则的要素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创业分两大部分、共12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200分。
  申领《居住证》人员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2个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
  第五条 一般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9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200分。

  一、基本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住房情况等4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55分。
  (一)年龄要素分最高为10分。计分标准:
  1.35周岁以下计                       10分
  2.36——40周岁计                      8分
  3.41——45周岁计                      6分
  4.46——50周岁计                      4分
  5.51周岁以上计                        0分
  (二)受教育程度要素分最高为30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得分;学士、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计分标准:
  1.博士计                           30分
  2.硕士计                           25分
  3.学士计                           20分
  4.大专(高职)计                       10分
  5.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计              0分
  (三)受聘情况要素分最高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省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计分标准: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计                  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计               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6-12个月计              5分
  4.未受聘计                           0分
  (四)住房情况要素分最高为5分。计分标准:
  1.申领人在本省有产权住房计                   5分
  2.其它计                            0分

  [注:申领人在本省有产权住房是指申领人本人为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二、专业能力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技术培训2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35分。
  (一)专业能力要素分最高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要素分的,只计其中一个最高要素分。计分标准:
1.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                    30分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
 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
  2.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                    25分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
  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
  3.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                    20分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取得技师资格的;
  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
  4.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                    10分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5.获得执业(职业)资格的计                515分
  6.拥有发明专利的计                    510分
  7.其它                             0分

  [注:获得职业(执业)资格的,根据不同的职业(执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二)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要素分最高为5分。参加中国(包括港、澳、台)和外国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技术培训证书,经认定计15分。相同的专业技术培训证书分值只计一次;
  有多种不同专业技术培训证书的,分值可以累计,累计分超过5分的,只记5分。各类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
  可向省人事厅申报专业技术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细则的要素计分体系予以公布。计分标准:
  1.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                    15分
  取得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   5分
  取得省级政府(国家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
                                    3分
  取得地级市(省级政府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
                                    1分
  2.未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计                    0分

  三、导向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3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30分。
  (一)专业类别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三个专业类别。计分标准:
  1.紧缺专业计                          10分
  2.需要专业计                           5分
  3.控制专业计                           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计分标准:
  1.受聘于高新技术产业(行业)的计                10分
  2.受聘于本省重点发展的传统产业(行业)的计           10分
  3.其它计                             0分
  (三)地区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本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计分标准:
  1.受聘于重点发展地区的计                    10分
  2.受聘于一般地区的计                       5分
  第六条 创业分由在本省投资创业、纳税和聘用本省户籍员工数量3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80分。
  一、在本省投资创业要素分最高为30分。在本省创办多家企业多次投资额可以累计,以50万元人民币计1分为起点,每追加投资50万元人民币加计1分,累计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以1500万元人民币计。确认投资额以合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
  二、在本省纳税要素分最高为30分。在本省纳税额可以累计,以10万元人民币计1分为起点,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人民币加计1分,累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以300万元人民币计。确认纳税额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实际收税证明为准。
  三、聘用本省员工数量要素分最高为20分。在本省创办的多家企业聘用的员工可以累加。总数超过1000人的,以1000人计。计分标准:
  (一)聘用本省员工1000人及以上的计              20分
  (二)聘用本省员工800人及以上的计               17分
  (三)聘用本省员工600人及以上的计               14分
  (四)聘用本省员工400人及以上的计               12分
  (五)聘用本省员工200人及以上的计               10分
  (六)聘用本省员工100人及以上的计                8分
  (五)聘用本省员工80人及以上的计                 6分
  (七)聘用本省员工60人及以上的计                 4分
  (八)聘用本省员工40人及以上的计                 3分
  (九)聘用本省员工20人及以上的计                 2分
  (十)聘用本省员工10人及以上的计                 1分
  第七条 确认《居住证》期限的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省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或1年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省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省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相应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81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5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0分以下、66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5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 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本省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供求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